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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法操司想傳媒

限制出境法治化,是最近非常熱議的問題。立法院也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法建議,但透過院會討論後沒有結果。所以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,特別在2017年12月7日舉辦了「限制出境法制化」的公聽會。希望各方專家學者提供建議,供立法院參考。

經過這麼多次的討論,大家應該都知道限制出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但大家會不會很好奇,為什麼沒有法律規定,國家還是可以限制人民出境呢?這就要從一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起,因為這個決議認為「限制被告出境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」。這也是本次公聽會的一大重點,究竟這樣的決議,是否違憲?

為什麼沒有法律規定,國家還是可以限制人民出境呢?

民國73年「限制住居」的概念已沒工作想借錢經不同現今的不同。與會的尤伯祥律師提到,最高法院的決議,在當時有他的理由。當時島內的一日生活圈沒有形成,所以以這樣導出限制出境,是合理的。但因為現在交通科技發達,現在人民的生活型態已經進入另一個階段,當日往返台灣任何地方,都是有可能的,甚至一日往返國內國外,也非不可能。

限制出境侵害人民自由甚鉅,欠缺法律明文應屬違憲。

基本上在場的學者專家們都一致認為限制出境缺乏法律明文,違反憲法23條法律保留的原則,而違憲。由於限制出境對於人民的自由影響極大,也侵害人民的其他權力,工作權、婚姻權、家庭權、就學權,都受到侵害。王瀚興律師指出大法官釋字443解釋理由就有明文「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,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。」

食古不化的司法院及法務部:限制出境沒有違憲

從本次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的資料看來,司法院認為,限制住居與羈押、具保、責付等強制處分的目的相同。而限制住居,當然涵蓋可能會危害審判進行及刑罰執行的離開住居行為,解釋上應該也可以包刮藉故留滯於國外的狀況。

而法務部則是以現行實務出發,認為限制出境出海,是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種,屬於替代羈押的處分,並以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個最高法院裁信用貸款利率低定做為參考。且法務部認為,被告若對於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不服,被各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,提出準抗告謀求救濟。因而認為現行實務做法沒有違憲!

但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真的相同嗎?如同本次公聽會的各位專家所述,民國73年的狀況,與現今已經大不同,不論是在科技或是法制層面,皆不同於以往。輔仁大學張明瑋教授提到,民國73年時,台灣還在戒嚴時期,當初限制出境是權宜措施,便利國家管理,便利國家限制人民出國。

如今限制住居的概念,都與以往不同,只要能確保能收到傳票、到庭開庭即可,並沒有限制被告的遷徙自由。但侵害人民遷徙、工作自由的限制出境,卻被實務當成限制住居的替代手段。在邏輯上也極度不合理。且現在的制度提起抗告後,不會停止執行,限制出境的效力仍然存在,而且抗告拿到的會是具體的理由,還是只是又是一份例稿呢?

但令人欣慰的是,司法院刑事廳邱明弘廳長在與會報告時,表示目前司法院因應司改國是會議,正在著手進行再審修訂,之後會再討論限制出境的問題。且司法院在思考修法議題時,只會去考量這件事有無必要由法官去做,是否增加法官負擔,並不在修法的考量內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,也強調法律是演進的,雖然現在有準抗告可以救濟,但之後要怎麼修法都是可以再討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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